绍兴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用电

发布时间:
2017-03-21 14:29:32
阅读次数:

 用电水平

 

民国初期,绍兴社会用电以居民照明为主,用电量甚少。民国12年(1923),华光电灯公司年售电量约69万千瓦时。各县电厂为扩大营业,采取优惠措施发展用户。民国20年,大明电气公司开始提供碾米厂和手工作坊的动力用电,绍兴县华舍、下方桥等乡镇的绸厂用电动织机生产,工业用电逐步增加。民国25年,绍兴地区社会用电量217.90万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35万千瓦时,照明用电量占社会用电量的81.5%。日军侵绍时期,社会经济萧条,用电水平大幅度下降,民国34年用电量不足50万千瓦时。1949年,绍兴、诸暨两县社会用电量99.5万千瓦时,其中绍兴县占98%。工业用电比重占总用电量的4.2%。两县人均综合用电0.45千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传统工业、商业和居民生活用电户增加。1953年,绍兴县食品工业用电量22.12万千瓦时,比1949年增加20倍。同年,全地区用电量124.8万千瓦时,绍兴县占80.4%。1955年,全地区工业用电比重升至36.7%。翌年,绍兴和诸暨两县开始农业排灌、农副产品加工和照明的农村用电,全地区社会用电量275.6万千瓦时,绍兴县占78.4%。同年,电力供应偏紧,各县电力部门宣传节约用电。绍兴市①工业用户实行每周轮休停电。
    国家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绍兴地区建设黑色金属、化学等工业,用电量急剧上升。1958年大办钢铁,全地区用电量超过2000万千瓦时,1960年为4197.6万千瓦时,工业用电比重达75.8%。其中绍兴县社会用电量3522.47万千瓦时,工业用电占94.13%。翌年,农业用电量开始增加。由于电量缺口达25%,大明公司为保证绍兴县夏收夏种的农业排灌用电,对绍兴市①工业用户实行分类限时计划用电,减少生活用电量,并按“农、轻、重”顺序安排社会用电。
    60年代初的3年调整时期,全地区用电量下降23.6%。1963年,绍兴供电公司制定绍兴地区电力分配管理办法,实施电力电量分配、用户申请用电、避峰让电、调荷节电等计划用电办法。1965年,绍兴地区工农业生产回升,总产值增长40.3%。农业电力排灌面积达120余万亩,农村用电量1767.7万千瓦时,占全地区用电总量的29.9%。
    “文化大革命”初期,绍兴地区工业用电量减少三分之一,农业用电量增加31%。由于浙江电网分配电量指标数仅为实用数的68%,绍兴各县开始拉闸限电,部分用户无计划用电严重,全地区用电秩序混乱。1968年,绍兴地区联网供电,山区农村用电继续增长,全年社会用电量逾1亿千瓦时,农业用电比重上升至39.3%。1971年,绍兴地区成立计划用电办公室,贯彻国务院“关于各行各业都要实行计划用电”的指示,恢复用电申请计划编报,严格电力电量分配制度,宣传落实节约用电等措施。
    随着嵊县、新昌等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农村用电量持续上升。1974年,全地区社会用电量2.14亿千瓦时,农业比重占总电量的40.2%。诸暨、嵊县、新昌和上虞4县的用电比重陆续上升,绍兴县用电比重降至52.2%。1976年,绍兴电网用电持续增长,当年用电量1.36亿千瓦时,比1965年增3.74倍。
    1978年,绍兴电网社会用电量达4.72亿千瓦时,其中工业用电量2.5亿千瓦时,农业用电量1.5亿千瓦时,市政生活用电0.14亿千瓦时。由于浙江电网缺电严重,全地区拉电限荷频繁。夏收夏种用电高峰期,一般用户实行“停三开四”(一周内4天用电生产,3天停电停产),农村照明用户实行单、双日轮流用电。同年,绍兴电网少供电量481.4万千瓦时,工农业总产值损失1.4亿元。翌年,全地区工农业生产总产值计划增长32.6%;用电量缺口仍达30%以上。绍兴地区“三电办公室”采取电力供应紧急措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实行大用户凭证供电、工矿企业避峰用电、严格考核计划用电、“谁超谁还”等办法,同时逐步实行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办法控制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
    80年代始,乡镇企业发展,农业用电量增长。1983年,全地区农业用电量2.01亿 千瓦时,乡镇企业用电占44.2%,农业排灌用电比重降至10.1%,年用电量稳定在2000至3000万千瓦时左右。1985年,乡镇企业用电量2.41亿千瓦时,占农业用电量的58.6%。1976至1985年,全市工业用电行业增至10类,用电量年递增15.5%。随着人民生 活改善,各类家用电器用电量增加,1985年,全市城乡居民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新昌县、嵊县20%农户,在小水电丰水期使用炊具用电。
    “六五”计划时期,绍兴电网加强计划用电管理,推广江山县“停机不停线”经验,充分利 用小水电站顶峰发电。各县实行计划用电量包干办法,按月包干,超用扣还。为保证计划用电秩序,全网先后采取安装电力定时器、峰谷分时计量考核等技术措施,并伴以超用电量加价收费的经济管理手段,用电秩序逐步正常。同时挖掘潜力,开展社会节电,推广各种节电新技术,建立和健全用电单耗考核,革新流程,改进设备,全市年节电约1000万千瓦时。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用电需要,各县筹资参加全省集资办电项目。
    1986年起国家按新口径统计社会用电量,乡镇企业用电划入工业用电范畴,农业用电扩大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水利业。1988年,全市社会用电量17.04亿千瓦时, 其中工业用电量13.35亿千瓦时,占78.34%;乡镇企业年用电量4.78亿千瓦时,占工业用电量的35.8%;全市农业用电1.18亿千瓦时,占总用电量6.9%;城乡生活用电量超农业用电比重,占11.4%。同年,全市社会节电6072万千瓦时。
    1989年,绍兴市社会用电量17.66亿千瓦时,市区和绍兴县用电量占52.2%,诸暨占16.8%,上虞占12.4%,嵊县和新昌县分别占9.9%和7.4%。全市各类集资办电资金累积达1.59亿元,多用电7.59亿千瓦时。全市计划用电秩序良好,当年因大电网电力不足,拉负荷199万千瓦,少用电量2057万千瓦时。是年末,全市人均综合用电量达439.3千瓦时,是1949年的956倍。 

    电价电费

    民国时期,用户用电交纳电费保证金,各县电厂自定电价,由政府核批。每月定期上门抄表后,派员持收据向用户收费。遇用户外出则按月顺延,连续三月未收费即停电拆表。民国20年,各县电厂表灯电价在0.25元(银元,下同)至0.30元左右 ,包灯月价按容量不同,最低(16瓦)为1.20元,最高(50瓦)为2.88元。动力用电按设备容量及用电量分档计价,每千瓦时最高0.10元,最低0.045元。民国25年,动力用电统一为每千瓦时0.065元。同时为扩展业务,按用户性质及用电量不同,军警政机关用电以五折至七折优待,学校用电减价30%,用电量50千瓦时以上减价17%左右,路灯为包灯月租的40%至50%。
    日军侵占绍兴时,日军伪警用电不缴费,普通用户电价上涨。民国35年,政府币制改变,社会通货膨胀,电价以季调整,照明、动力实行同一电价,每千瓦时从年初的300元(法币,下同)涨至年末900元。翌年,电价隔月调整,年末比年初上涨10倍。同年12月,电价调整与物价指数、生活指数和生产成本费用挂钩,每半月进行一次。民国37年8月,每千瓦时照明电价为115.2万元,动力电价为96万元。18月个内电价上涨3840倍。同时,抄表收费时间与电价调整同步,先按月、继按旬定期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户用电仍须交纳电费保证金。各电厂电价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准执行,电价趋于稳定。同时为发展社会公用事业,收取电费总额5%的公用路灯附加费。1955年,绍兴县照明电价每千瓦时0.538元(人民币,下同),25瓦包灯月价1.69元,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20元左右。嵊县等山区县的电价比绍兴县高48%左右。军政机关和学校继续实行半价优待,路灯以普通照明电价的5%计价。同时各电厂沿袭上门抄表收费旧法,实行电费滞纳金制度,开始委托人民银行按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收付电费。1959年,各县电厂增加生产,降低成本,各类电价下降10%至30%。翌年,绍兴县每千瓦时电价降为:照明0.35元、工业0.13元、农业0.10元。各县供电部门简化收费手续,实行抄表核算、收费合一的办法。
    1961年,绍兴县执行新(安江)杭(州)电网统一电价,照明电价每千瓦时为0.15元,农业用电每千瓦时0.045元。工业电价按100千伏安的设备为界,分为普通工业和大工业两种电价。普通工业电价按电压等级不同,每千瓦时定为0.065元至0.075元。大工业用户实行基本电价和电能电价合成的两部制电价,其中基本电价以用电设备容量和最大需量每千伏安(千瓦)3.50元和5元核定,电能电价按普通工业电价计价方法,每千瓦时为0.035元至0.045元。翌年,电解铝、矽铁、电石等工业产品生产用电实行优待电价,每千瓦时0.03元。农业灌溉用电每千瓦时0.042元。1964年,浙东供电局在人民银行开设电费专户,大用户电费每月9日、20日分二期无承付托收,农村用户电费委托当地信用社代收。翌年,国家取消电费保证金。绍兴电网同时收取用户电费总额10%的路灯附加费,此后一直按此标准执行。
    “文化大革命”初,用户电费滞纳金取消。1968年,联网供电的各县,统一实行国家电价。上虞、嵊县、新昌3个趸售县用电均以转供单位电价的七折计价。同时部分县的小水(火)电就地平衡后尚有电量输入电网,实行上网电价。70年代初,绍兴各县小水电量平均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0323元。1972年,绍兴电网重新恢复电费滞纳金制度,按延付电费总额的万分之五比例和延付天数计费收取。同时,农业生产优待电价范围扩大,农副产品加工等动力用电减价30%左右。1978年,为提高用户率,工业用户增加每千瓦时为0.01元的无功电价。同期,各县电力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绍兴县电费回收率连年达100%。
    80年代初,绍兴电网停止扩大工业优待电价用电范围。1983年,绍兴电力局抄表收费工作严格按程序进行,上门抄收和坐收结合,抄收簿卡集中管理,严肃总清、复核纪律。同时大用户电费月结3次。翌年,各县为改造农村电网,乡镇企业用户加收10%的农电维修费。1985年起,由于国家煤炭和煤运调价,电力部门在电价中实行煤运加价。同年,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而增加的计划电量,实行加工电加价。翌年,绍兴电网加工电实行综合电价,峰谷分时计价。同时,小水电议价销售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同年起,国务院批准各地随电费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所有企业和营业性用电每千瓦时征收0.02元。1988年集资办电开始兑现的电量,加价为0.14元。
    1989年,绍兴电网在执行国家电价基础上,居民照明外的用电实行煤运加价,每千瓦时0.0425元。计划加工电加价每千瓦时0.182元,市区和各县每千瓦时的加工电加价分别在0.04元至0.35元左右。用电高峰超用电量加价最高达每千瓦时0.65元。工业合成氨生产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继续实行优待电价。同时全市电力部门,将电子计算机运用于电费计算和开票等工作。市区部分居民用户的电费委托银行代收,单位用户用支票支付电费。同年,绍兴市区和绍兴县集体所有制以下单位用户,按用电设备容量交纳每千瓦50元的电费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