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档案局关于2012 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7-02 14: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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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档案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17号)以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117号)以及省档案局《关于2011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档发[2011]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2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决定,全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自2012年起,凡申报副研究馆员的,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档案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按本评价条件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评审,凡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副研究馆员资格业务考试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档案馆员资格,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范围为《浙江省档案高级技术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考试试题为主观论述题,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申报人员对档案发展理念和思路、国内外档案发展动态的掌握水平,以及运用档案理论知识、政策法规、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分析、解决档案管理技术和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3、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今年的考试时间大约在11月份。
4、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核发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3年内有效。
5、考试报名等具体事项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研究馆员资格业务面试
符合档案研究馆员资格评价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省档案局收齐当年申报材料后,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对象统一组织业务面试。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评审
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的规定执行。
(一)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1、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 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2、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 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 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 年以上。
(二)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 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 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 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10 年。
研究馆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三)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兼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 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可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其他条件
1、职称外语要求
(1)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提供合格成绩单原件。
(2)年龄在40 周岁以上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3)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详见浙人专[2007]80号文第6条)的,需提供相应的免试审核表等材料。
2、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2)符合免试条件人员(详见浙人专[2006]351号文第31条),需填报统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3、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三年内参加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4、申报人员近三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破格人员须有1年优秀。
5、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的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
(五)评审条件要求
1、专业理论知识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
(2) 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出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或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调查、整理、分析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起草过档案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2 项以上;或起草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5 篇以上,对本单位、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在大型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5年以上,或在大型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5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在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30万字以上)的编研与出版,其中正式出版1部以上,内部出版2部以上。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5 项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在各类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3年以上;或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3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给大专以上学生做过一个月以上的档案实习指导老师;或在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档案研究课题1 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的出版或者编研工作。
3、工作业绩要求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改善本单位档案管理条件,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解决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或在本地区档案业务指导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称号。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收集、整理、鉴定档案数量较大,档案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站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在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室)通过省级以上考核认证与验收,取得明显实效。
(3)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获得省级先进的单位负责人。
4、论文、著作
申报者应具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作。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3 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 字以上) ,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 篇,并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 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8 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在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在30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5 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 字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不少于3 篇。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被公开出版的档案学术论文集收录或在全国、国际性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3 篇以上(每篇论文1500字以上)。
(2)公开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 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5 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8 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20 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5、研究成果
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 项以上:
(1)主持或承担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其经验得到推广。
(2)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1 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局科技优秀成果2 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的2项以上。
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 项以上:
(1)承担或参与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得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2)编研的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编或参加编辑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1 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1 项以上;或获得市档案学会学术优秀成果2项以上。
三、申报材料要求
符合评价(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查公示后,逐级报送。
 (一)内容要求
(1)材料清单1 份;
(2)单位送审报告及市或省直单位职改办委托评审书1 份;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4 份;
(4)《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25份(用A3 纸,表样附后),并加盖单位公章;
(5)近三年任期考核材料1 套;
(6)申报评审对象学历证明(毕业证书)、现任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免试审核表,表样附后)、档案业务培训11 、继续教育等证书复印件各1 份,2 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1 张,身份证复印件1 张;
(7)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著作、论文原件及奖励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一式1 份,著作、论文中需选择有代表性的2 篇(本)经具有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评价、鉴定,鉴定表一式25 份(用A3 纸,表样附后);
(8)破格推荐评审人员需附《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5 份(表样附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9)任现职以来个人专业工作总结1 份;
(10)副研究馆员资格业务考试合格证书;
(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 份。
(二)注意事项
(1)报送的评审材料必须填写清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能具体反映申报对象所具备的评审条件,并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需力口盖公章的栏目必须加盖公章。
(2) 破格推荐者,需在《综合表)) "单位推荐意见"一栏中写明"破格推荐格条件)。
(3)((综合表)) "论文、论著(译著)"一栏需写明发表时间、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刊号及刊期、作者排名,备注可根据需要而填。
(4)专业工作总结,重点写明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理论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研究成果等(可对照第七条评审条件规定的要求撰写)。专业工作总结须经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各地各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份数,上报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予受理。
(6)所需表格可通过"浙江档案网"下载(网址: www.zjda。《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等表格,可登陆"浙江人事编制网" (网址: www.zjrs.gov.cn ). gov. cn)
(7)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见附件)上签字。申报人员的送审材料应在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一律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评审结果。
为便于监督,体现"公开、公正"的评审原则,申报评审对象名单及评审结果都将通过"浙江档案网"予以公示。
四、收费规定
按照浙价费[2002] 229 号文件规定执行。
1.评审费:每人280 元。
2. 评审推荐费:每人150 元。
上述费用在报送材料时交纳。
具体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绍兴市档案局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 88225063,13385853771。
 
 
 
 
 
 
                                                           绍兴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市档案局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