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绍市人社发〔2017〕114号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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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res.sxda.gov.cn/uploadfile/2017/1030/0000mark_2017103009195733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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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00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药品目录范围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该目录所列药品按省人社厅相关规定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通过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36种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统一纳入我市医保乙类药品管理。

  继续使用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现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按浙江省现行规定执行。停止使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调整时删除的药品。

  二、统一自理比例

  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新增的药品、新增的剂型中的乙类药品,自理比例为3%;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人社部规定执行,谈判药品的自理比例按附件1规定执行。

  三、适当调整部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

  1.恶性肿瘤:增加靶向类、内分泌抗肿瘤药品、放疗用造影剂。

  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增加血液滤过置换基础液、血液滤过置换液、帕立骨化醇、西那卡塞、司维拉姆、碳酸镧、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药品。

  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治疗:增加抗人T细胞兔免疫球蛋白、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药品。

  4.血友病:增加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抗凝药品。

  四、相关问题政策衔接

  现行“格列卫”等15种特殊药品,其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范围的10种特殊药品,均列入我市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已纳入谈判药品范围的罕见病药品利鲁唑,其待遇享受和报销流程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关于做好罕见病医疗救助(专项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绍市民救〔2016〕97号)规定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在本市内指定医药机构配取10种特殊药品时,可根据《关于公布绍兴市特殊药品零售药店和诊疗医疗机构的通知》(绍人社发〔2015〕73号)文件规定,到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配取,并按规定享受医保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需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上述药品缺货,可凭该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指定药店购买,报销政策按照该医疗机构门诊特殊病种政策标准执行。

  五、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谈判药品中的新增药品,根据治疗作用已进行归类,请各地按附件2规定做好门诊特殊病种目录维护工作。

  六、全市各级公立医院要确保新增医保药品的供应,方便参保人员治疗、购药。

  七、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相关问题与市社保局联系。

  附件:1. 36种谈判药品的自理比例

  2.门诊特殊病种新增药品目录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