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经信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浙江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绍市经信〔2017〕92号

发布时间:
2017-10-30 09: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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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经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开展全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浙江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浙经信机械〔2017〕8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要求,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抄送同级经信部门。
  绍兴市经信委联系人:周  炬,85337517;
  绍兴市公安局联系人:杨国胜,81500269;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联系人:徐循祥,85338691;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陶加欣,88619717;
  绍兴市质监局联系人:韩  霏,88132351
  附件:《浙江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绍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6日

 

 

浙江省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超限超载治理,做好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工作,不断强化货车源头治理,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装函〔2017〕21号)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健全货车非法改装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货车违法超限超载源头监管,严厉打击货车非法生产、改装、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违法违规企业,坚决杜绝非法改装货车出厂上路,同时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货车生产、销售和道路运输新秩序,有效改善道路运输安全状况。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自2017年2月开始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2月)。各地经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细化治理任务和分工,健全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12月)。各地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治目标和工作要求,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主要内容
  1. 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 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监管制度,规范机动车产品许可与认证、货车出厂检验、委托改装、产品一致性评价、违规生产责任追究等行为;
  3. 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4. 加强货车销售环节注册登记和查验,对不符合标准、与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检测机构对检验不合格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5. 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6. 加强路面执法,对发现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严格依法处罚。
  (二)整治重点
  1.货车生产、销售、改装企业违法生产、销售、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2. 货车维修企业、维修点非法改装货运车辆的违法行为;
  3. 货车加装假轴(悬浮轴)的违法行为;
  4. 货运车辆安装液压磅、千斤顶、气囊的违法行为;
  5. 擅自加高货车货箱栏板、加装钢板的违法行为;
  6. 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车型结构的违法行为。
  7. 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一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全面检查。各地经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货车和专用车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企业不能维持准入条件、不能维持正常经营或非法生产等行为的,及时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加大对货车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力度。对货车非法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认定意见,有营业执照的,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二)加大车辆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各地经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货车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集中深入机动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销售市场等开展货车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实际生产产品与《公告》车型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加强对《公告》内企业合格证数据的监控,严厉打击倒卖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行为,一经查实,立即依法撤销相关产品《公告》,并暂停违法企业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切断非法改装车辆合格证来源。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车辆认证产品一致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责令指定认证机构暂停、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加强车辆销售环节市场监管。经信、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销售机动车辆产品的抽检,重点排查和清理车辆运输车、罐式汽车和重型货车等车型。对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的车辆,及时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暂停或撤销有关车型《公告》,暂停相关企业新车型申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所有产品合格证信息上传;由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依法撤销或暂停有关车型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暂停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四)加强货车维修市场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货车维修市场的日常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改拼装、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和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严格依法查处。
  (五)严把登记注册和技术检验关。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与《公告》车型不一致的,不予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产品及企业信息通报经信、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管,督促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检验项目和标准,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交通部门要严把营运货车技术关,对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等国检标准的货车,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七)联合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管。结合同步开展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各地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超限超载检查的同时,加强对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货车改装情况的检查,对非法改装的货车,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及时改正、依法处罚。各地公路超限检测站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工具,方便当场整改。对于车辆运输车,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经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级经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精心策划,周密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宣传媒体和载体,深入货车生产、销售、维修场所以及货运企业,加强集中宣传,强化正面引导,对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不定期进行集中曝光,广泛开展警示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经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强化联动联勤,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货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同时,要严肃工作纪律,按照本方案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程序合法,坚决杜绝公路“三乱”等违法乱纪现象发生。
  (五)加强应急管理。各级经信、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应急预案,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积极疏导,及时化解矛盾,防止引发大的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专项整治行动中出现的聚众围攻、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六)加强督导检查。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省经信委将会同省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通过监督检查、重点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地各部门该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对贯彻执行不力、工作滞后、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严格追究责任。
  (七)加强基础工作。各级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每季度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抄送同级经信部门,做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经信部门要做好整治工作情况信息汇总,于每季度末30日前省上报省经信委,并于2018年1月10日前形成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