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17〕29号

发布时间:
2017-12-26 1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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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5元。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