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7〕30号

发布时间:
2017-12-26 1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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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快全市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支付,保持生育保险基金持续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生育保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

  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该基数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平产2500元;难产助产或多胞胎生产3500元;剖宫产5000元。

  (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4个月以下流产500元;4个月以上流产及引产1000元;上(取)环150元;输卵管绝育术250元;输精管绝育术800元;输卵管和输精管吻合术300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三)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的,享受128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实施难产助产手术及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四)妊娠4个月以下的流产,享受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流产、引产,享受42天产假及生育津贴。

  (五)生育津贴的日计发标准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连续正常缴费期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止。

  (二)符合前款规定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待遇。

  (三)治疗因生育引发的疾病(病理妊娠、分娩期并发症及异常产褥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生育或流产时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除外。

  (四)职工从异地转入各区、县(市)的,转入前后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两统筹区连续正常缴费满12个月的,可凭原统筹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费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按转入地统筹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生育缴费工资计算。

  四、其它事项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职工在2017年12月31日前参加生育保险,一直连续正常缴费,2018年1月1日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