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政发〔2017〕21号

发布时间:
2017-10-11 09: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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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2日

 

绍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盐业监管体制,构建新型监管格局

  1.调整盐业监管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业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等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市经信委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承担盐业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执法。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科学补碘的宣传引导。市农业局负责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负责工业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市发改委负责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特殊情况下的价格干预。市环保局负责工业盐生产和使用企业的环境管理。市公安局负责食盐非法经营等案件查处。市级部门盐业管理有关职责分工由市编办发文明确。市级经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建立工作协调、信息互通、线索移送、案件联办等工作机制,依法加强盐业综合监管。各区、县(市)盐业管理体制参照市级管理体制进行调整。(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2.配强盐业监管力量。根据盐业管理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完善有关管理机构,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配强管理人员特别是执法监管人员,加强经费保障,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切实增强食盐安全监管组织保障和履职能力。(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加强生产批发资质管理

  3.严格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坚持食盐生产批发审批许可制度,实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专营。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必须具备食盐生产批发资质,没有取得食盐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其他企业一律不得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优化食盐批发经营网点布局,严控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数量,不再申报核准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4.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资质管理。市内现有食盐批发企业需按照新的规范条件由省盐业主管机构重新进行资质审核,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进入我市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应向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进行经营资质报备。采取核查食盐批发许可证、索查销售票据、核实经营模式、查验相关合同等方式,严格核查食盐批发资质,坚决查处无资质或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进行食盐批发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改革盐业产销管理,释放市场活力

  5.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规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经向省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外省省级食盐批发企业、省内各级食盐批发企业均可在本市范围内经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和通过现有渠道等方式开展跨区域规范经营。各地要认真落实盐业改革跨区域经营政策,不得设限阻碍跨区域经营,同时要依法严格查处违规开展跨区域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6.改革食盐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决定价格。市、县两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投放储备盐等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市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7.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取消对两碱工业盐和其它工业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加强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加强生产销售管理,严禁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

  8.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研究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县两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政府食盐储备将依托现有主要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行动态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定期开展食盐储备补贴资金使用审计,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9.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全市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我市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公示所有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0.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证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盐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销售,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批发销售非碘食盐。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补碘的作用和意义,特别要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员碘营养状况。加强对边远地区的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和相关政策,指导群众科学补碘。(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1.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用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加强蔬菜加工季节和重大节日期间等特殊时段的食盐供应应急保障工作。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发挥主渠道作用。边远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的食盐供应由本地国有盐业公司负责兜底,但不得限制其他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在这些地区销售食盐。(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2.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流通市场、食盐使用大户等重点环节的动态监测,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加强食品生产、蔬菜加工用盐监管,防止工业盐及不合格食盐加工食品、腌制蔬菜,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完善落实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消除影响食盐安全的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和净化食盐市场。加快实施《盐产品标识管理办法》,确保工业盐、畜牧用盐、渔业用盐等生产企业在盐产品外包装上有明确标识。散装盐产品、外包装无标识盐产品不得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建立健全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批发销售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鼓励进入我市销售的食盐产品加入全省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建立健全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盐业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

  13.改革盐业企业经营机制。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支持市、县两级盐业公司开展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4.积极支持盐业企业发展。积极引导我市盐业企业与省内外盐业企业开展业务合作,鼓励盐业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盐业企业与市内重点用盐单位开展对接合作,走出去开展跨区经营。支持盐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物流网络等项目建设,增强盐品供应保障能力。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业流通业务,实行转型发展,不断做优做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15.妥善解决改革涉及企业有关问题。积极解决市、县两级盐务公司在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分流安置、特殊人员福利待遇、土地资产变更登记等问题,确保盐业改革顺利推进。(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盐务局〈市盐业公司〉,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盐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舌尖上的安全,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意义重大、影响广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协调推进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建立相应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合力。

  2.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各区、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等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改革任务。

  3.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流通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省政府已修订出台《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调整盐业管理法定职责,全面推进改革任务落实。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快盐业体制改革步伐,在2017年9月底前成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和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并完成职能交接;2017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时保留市、县两级盐务管理机构,继续开展对盐业市场特别是食盐市场的监管,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要充分利用原有的盐业管理联动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协作,加强对伪劣产品的查处,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4.营造良好氛围。市、县两级盐业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盐业体制改革的宣传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综合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参与食盐安全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形成打击制贩假盐等违法案件的震慑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