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市体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转制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4-09-15 11:40:21
阅读次数:

  近几年来,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转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经过各级档案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也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大部分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已经得到处置。
   为进一步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档案局、省经贸委关于加强全省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1]76号),结合《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档案法办法》以及《国家档案局、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国资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的通知》(档发[1998]6号)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部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和不可再生的信息资源,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凭证,属国家所有。加强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保存国有企事业单位发展的历史,指导现实,发展经济,维护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纳入整个转制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及制度建设中,及时安排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转制工作,参加转制有关协调会议,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认真做好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的处置工作。各级档案、体改、经贸、财政、企事业单位主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各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档案处置工作与转制工作同步实施,并落实专人具体负责。
   (一)国有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事业单位兼并或出售给非国有企业的档案、流失后又找回的国有破产企业重要档案,原则上全部接收进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含档案装具及检索工具);其他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后的新单位接收。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也由形成单位承办部门立卷归档后,列入接收范围,以保证档案的完整性。
   (二)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在转制中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档案处置事宜,依法处置档案,并按规定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的档案人员必须在档案处置工作完成后才能离岗。
   (三)已转为企业或将转为企业的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取得联系,及时移交或寄存原来保存的国有转制企业档案。
   (四)已接收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的新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保管好、利用好档案,做好档案的整理、鉴定、销毁、编目等工作,配备必要的保管设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五)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能,积极参与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追回流失的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档案移交综合档案馆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六)各级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档案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市直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对本系统转制单位档案处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档案局联系。
   三、确保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经费的落实。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1]76号文件精神,确保国有转制企事业单位档案处置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一)国有转制企业档案的整理、鉴定、移交和寄存等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转制企业经费或设立专款,其中破产企业档案工作所需费用必须列入破产企业清算经费。
   (二)目前尚未得到妥善处置的国有转制企业档案,其费用作如下处理:档案移交综合档案馆保管的,有关费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安排;档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转制后的新企业接收的,有关费用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行解决。
   (三)国有事业单位转制后,档案处置工作的经费原则上也按上述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