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档案局档案信息网上开放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05-09-27 16: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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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利用档案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关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档案信息,是指绍兴市档案馆馆藏档案数字化后的数据、接收的电子文件和采集的视频信息。档案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档案信息网上开放应当遵循严格依法、区分内外网,程序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其中内网,即政务网;外网,即因特网。
   第四条绍兴市档案馆档案鉴定小组负责档案信息开放工作。鉴定小组由馆长、分管馆长、保管利用处负责人、技术处负责人、档案馆业务骨干和接待利用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档案信息网上实行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馆藏档案数字化后的数据每半年开放一次,一般定于每年6月和12月;收入绍兴市文件中心的政府文件实行随时开放;公开采集的视频信息次日开放。
   第六条馆藏数字化后的数据网上开放要严格按照档案实体开放的程序。
   网上开放档案信息的程序是,保管利用处按照规定选定拟开放范围,对列入范围的数据(包括案卷级条目、文件级条目及其连接的原文、照片、视频)进行逐条、逐页审核,填写《数据上网审批单》(SXDA-QR-46)中的“数据上网内容及数量”、“数据上网理由”栏目,与符合开放条件的数据一并提交鉴定小组鉴定。鉴定小组人员要认真鉴定数据并审核,将审核意见在“鉴定小组审批”栏中填写后递交领导审批。
   对国家规定涉密文件的解密、开放工作需要征求档案形成单位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有关部门审批栏目”中签署意见。
   第六条网上开放档案信息的范围依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绍兴市档案局、绍兴市保密局制定的《绍兴市档案馆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工作细则》确定。
   内、外网公布的档案信息范围有所不同。其中,内网上可以适当扩大范围,党委部门全宗内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可以在内网上公布。
   第七条 网上开放档案信息一般以件为单位。
   第八条 市档案馆应当加快档案数字化进程,依法将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信息提前开放。
   第九条 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公布网上档案信息。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在网上公布档案信息的,依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