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档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1-12-28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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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2月10日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全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的企业转制工作正在深入进行。收集、积累和保管好这一重要改革实践中形成的档案,对于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改变目前我市部分企业转制中忽视档案管理,随意处置档案归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权属不清,管理不善等情况,推进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维护改革的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的
  档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增强法制观念,维护企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企业档案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国有企业档案属国家财产,转制
  中应受法律保护。各转制企业要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处置企业档案。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擅自销毁档案。对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应及时向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查处。
  二、做好企业转制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企业转制中形成的档案资料记录着企业改革的历史真实面貌,是加强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依据,是维护企业、法人、股权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凭证,是产权制度改革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必要条件。因此,转制中要做好下列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1、转制实施方案、章程;
   2、批准文件;
   3、国有资产评估材料(包括评估立项、确认、批复文件、评估报告);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及转制后第一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报告、决议和章程等材料;
   5、资产报损核销确认、提留、剥离材料及资金核实批复文件材料;
   6、会计核算材料;
   7、有关会议纪要;
   8、干部、职工名册及安置材料;
   9、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凭证和材料等。
  三、转制企业档案的流向与归属。
  企业转制后,不能对原企业档案随意取舍,人为造成企业档案全宗残缺不全。应根据企业体制变动的实际,遵循档案管理规则,做好变动后档案的归属工作。
   (一)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干部职工档案随人流动或按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房地产、基建、设备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产品、科研、会计档案按有关规定处理;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党群、行政管理档案可移交主管部门或寄存当地综合档案馆。
   (二)关于档案的归属
   1、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的,其改组前后形成的档案,应分立全宗,分别组成保管单位,由改组后公司管理。
   2、企业组建为集团公司的,档案全宗原则上不变;核心企业或紧密层企业作为独立法人的可单独建立全宗;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档案应作为集团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半紧密层或松散型企业,其档案可作为独立全宗,自己保管。
   3、企业被兼并转让的,被兼并转让企业取消法人资格的,由接受兼并转让的企业档案部门统一接收,统一管理,单独存放;被兼并转让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档案可由被兼并转让企业负责,继续保存和管理,接受兼并转让企业可以使用。
   4、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的,承包租赁前该企业的档案由发包出租方保管,承包租赁方可以利用;承包租赁期间形成的档案,由承包承租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承包租赁期满,向发包、出租方移交,并拥有使用权。
   5、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由中方控股管理的企业,其合资合作前档案属国家所有,作为独立全宗,由合资、合作企业保管利用;非中方控股企业,其档案可参照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国有企业中的分厂或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合资合作前的档案属原企业,合资合作后档案另立全宗,合资合作期满其档案由中方保存。
   6、企业出售的,其档案可参照分类处置原则向买方或接受方转让。
   7、企业依法破产的,档案可参照分类处置原则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其档案应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他企业破产其档案可以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
   (三)转制企业档案的移交和转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档案鉴定小组鉴定后进行,并应办好交接手续。
  四、加强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做好企业转制中档案工作。企业主管部门还要依法加强对所属企业转制中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转制领导小组要把档案处置纳入转制工作程序,落实职责,企业综合档案室要为转制工作主动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加强对转制档案的收集与积累,努力为企业转制服务。
  五、在企业转制中发生档案归属争议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市委办发(1997)75号〕